我个人认为:纪晓岚(同时包括“清朝纪晓岚”这一期生命之前和之后,中国历史上源源不断出现过的“唐朝赵晓岚、宋朝钱晓岚、明朝孙晓岚、民国李晓岚、中华人民共和国张晓岚……)之所以对因果报应事例产生诸多误解和作出一些谬论,其根本原因就是不懂佛教的“十二因缘”基础理论。
一、解释生命现象的“十二因缘”
什么是佛教的“十二因缘”呢?
“十二因缘”包括哪些内容呢?
“十二因缘”是如何解释生命现象的呢?
“十二因缘”又是如何解释因果报应事例的呢?
因为许多佛法基础书籍和佛学专业词典,对于“十二因缘”已经作出了完整地解释,是以在此小文章中,我决定不就这些佛法基础知识(佛学常识),再作重复累赘的叙述。
但是,运用“十二因缘”理论,观察和辨析人间社会里面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因果报应”事例的几个基本原则之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下两条原则:
1. 因“惑”造业:这里所说的“惑”,主要是指不知道、不懂得、不相信佛法之中的最基础的理论四圣谛、八正道、因缘法则。
2.“受~爱~取~有”这是一个“前后互为缘起、彼此互为因果”的动态的、时刻变化着的、相续不断的生命流转过程。
在这个动态的、时刻变化着的、相续不断的生命流转过程之中,任何一个刹那时间里面的、任何一个相续流转之中的“受~爱~取~有”,既不是孤立发生的,也不是单独存在的,更不是一成不变和决定不变的,而是已经同时成为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受~爱~取~有”的相续不断和时刻变化着的、动态的因缘与果报。
这才是佛法中解释生命流转现象和因果报应事例的最重要的两条原则、两个核心、两处重点。
如果不了解这些原则、核心和重点,那么对于世间发生的任何一起因果报应事例的解释,都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臆想猜测、牵强附会、似是而非、信口开河”的特点,甚至有些佛教界的“出家弟子”和“在家居士”会表现出“宿命论、定业论、神意论”等等,纯粹是来自外道邪教师徒的思想观念。
二、传统民间信仰,错解因果事例
现以纪晓岚晚年著作《阅微草堂笔记》里面的因果报应故事为例,看看这位清朝乾隆年间的著名文化人,如何运用中国传统宗教理论和民间信仰知识,错误解释世间发生的因果报应事件。
1.纪晓岚熟识的一位亲戚,由于经常虐待和毒打家中的婢女与侍妾,甚至有婢女和侍妾被他活活地打死,结果突然得了一种怪病:脖子周围开始渐渐溃烂,最终导致自己的头颅,从脖子部位烂掉而死。于是纪晓岚认为这是被他毒打致死的那些婢妾冤魂前来索命,同时也是上天对他判决和执行的死刑。
「余有亲串,鞭笞婢妾,嬉笑如儿戏,间有死者。一夕,有黑气如车轮,自檐堕下,旋转如风,啾啾然有声,直入内室而隐。次日,疽发于项如粟颗,渐以四溃,首断如斩。是人所不能报,鬼亦报之矣。人之爱子,谁不如我?其强者衔冤茹痛,郁结莫申,一决横流,势所必至。其弱者横遭荼毒,赍恨黄泉,哀感三灵,岂无神理!不有人祸,必有天刑,固亦理之自然耳。」--《阅微草堂笔记》,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1335-1336页。
纪晓岚的评论,其实是运用中国传统宗教和传统文化里面的“上天、神明,常福善人,降祸恶人”的理论,来解释自己这位亲戚突患怪病的现象和痛苦死亡的结局。虽然有其理论出处,但却不是佛法观点。
依据佛法观点,纪晓岚的这位亲戚,虽然今生已经造下杀生重罪(毒打婢妾致死),但是他患上怪病、痛苦而死的因果,只能是“自作自受”,而决不是被其毒打致死的冤魂前来报复,或是来自上天、神明的惩罚。
2.纪晓岚又详细记载了自已亲身经历过的一则来生转世的故事:
「余在乌鲁木齐,畜数犬。辛卯赐环东归,一黑犬曰四儿,恋恋随行,挥之不去,竟同至京师。……至京岁馀,一夕,中毒死。……初,翟孝廉赠余此犬时,先一夕梦故仆宋遇叩首曰:“念主人从军万里,今来服役。”次日得是犬,了然知为遇转生也。然遇在时阴险狡黠,为诸仆魁,何以作犬反忠荩?岂自知以恶业堕落,悔而从善欤?亦可为善补过矣。」--《阅微草堂笔记》,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318-319页。
这又是一则足以证明纪晓岚不懂佛法基础常识的因果报应事例。
首先,我相信纪晓岚的回忆是真实的事情:「翟孝廉赠余此犬时,先一夕梦故仆宋遇叩首曰……次日得是犬」;其次我暂时相信纪晓岚所说的「了然知为遇转生也」。
但是,按照世间常识:“狗有两个月时间的妊娠期”,那么即使翟孝廉在小狗仔刚刚出生的当天,就抱来赠送给纪晓岚收养,也可以推算出纪晓岚的已故仆人宋遇,至少已经堕入畜生道(入狗胎中)两个月时间了。
根据佛法基础知识,所有的已经堕入畜生道、已经处在“入胎、住胎”阶段的畜生,是没有任何能力与人类进行沟通的。
对于已经在畜生道出生的生命,除了极少种类的以“化生”方式出生的畜生之外,绝大多数在出生之后,都没有任何能力与人类展开对话。
因此,纪晓岚从翟孝廉处得到的黑犬,如果是家仆宋遇的转世,则得到黑犬的前一天,就不会出现梦中的讲话「念主人从军万里,今来服役。」
如果出现梦中讲话之后的第二天,才得到这条黑犬,这已经可以证明黑犬不是家仆宋遇的转世。
我的结论是:纪晓岚的已故家仆宋遇,去世之后堕入鬼神道,知道故主将要前往西域从军之时,特来随同远行。
3.有生前帮助外人设计陷害自已的主人,事发后携带全家迁移异地,但是自已的女儿、儿媳和孙女三代人,仍然逃脱不了偿还祖先罪业的因果报应。
「先师李又聃先生言:东光有赵氏者,先生曾举其字,今不能记,似尚是先生之尊行。尝过清风店,招一小妓侑酒,偶语及某年宿此,曾招一丽人留连两夕,计其年今未满四十。因举其小名,妓骇曰:“是我姑也,今尚在。”明日,同至其家,宛然旧识。方握手寒温,其祖姑闻客出视,又大骇曰:“是东光赵君耶?三十馀年不相见,今鬓虽欲白,形状声音,尚可略辨。君号非某耶?”问之,亦少年过此所狎也。三世一堂,都无避忌,传杯话旧,惘惘然如在梦中。又住其家两夕而别。别时言祖籍本东光,自其翁始迁此,今四世矣。不知祖墓犹存否?因举其翁之名,乞为访问。赵至家后,偶以问乡之耆旧。一人愕然良久,曰:“吾今乃始信天道。是翁即君家门客,君之曾祖与人讼,此翁受怨家金,阴为反间,讼因不得直。日久事露,愧而挈家逃。以为在海角天涯矣,不意竟与君遇,使以三世之妇,偿其业债也。吁,可畏哉!”」--《阅微草堂笔记》,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1660页。
纪晓岚记述的这个因果报应故事,又是一例典型的中国传统宗教和传统文化里面的“父债子还”、“积善之家,常有余庆”、“积恶之家,常有余殃”的因果报应观念。可惜地是,这仍然不是佛法中的因果报应观念。
首先,东光赵君,少年所狎小妓祖姑;青年所狎小妓姑母;中年继续留宿小妓,这在明清时代,不过是朝野上下的中产阶层人士、富家纨绔子弟、官场职员和商贾旅客的一种极为普通的娱乐方式而已。
其次,出身贫困家庭的女子,或以色身陪睡,或以技艺弹唱,通过取悦客人,挣得一点生存钱粮,这在古今中外都属于正常现象。
再者,佛法主张“自作自受”,前辈祖先造作的善恶诸业,后代儿女子孙们根本不能承受和报偿。
举例来说:唐太宗李世民和皇后长孙氏,生下太子李治。
世间不懂佛法的人们认为:太子李治的一切荣华富贵,都是老爸李世民赐予的。没有老爸李民民,太子李治什么都不是。
以此类推,香港首富和他的儿子;中国首富和他的儿女;世界富豪和他们的儿女子孙……
但是,懂得佛法的人们知道:李治的前生,已经造下富贵的业因,因缘成熟之时,自然拥有富贵的果报。李治的这种因缘果报,和老爸唐太宗李世民有关,和老妈长孙皇后有关,但是却决不是他们夫妻所赐予,而是自己“入胎、住胎”之时,就已经自然具足。
以此类推,香港首富和他的儿子;中国首富和他的儿女;世界富豪和他们的儿女子孙……
这么简单的道理,对于没有学习过佛法的人们,可能终其一生都不会懂得。
当然,清代著名的文化人纪晓岚,他没有认真闻思过佛法,自然也不会晓得。
除了不懂佛教“十二因缘”之外,纪晓岚的佛学功底(佛学知识)和佛法知见,还有哪些错误呢?
现以纪晓岚的晚年著作《阅微草堂笔记》为例,除去他对因果故事的错误认知,我还发现他在佛学常识方面所出现的多处错误。
---See you tomorr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