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星期二

堕胎是杀生行为


师父,您怎么看待堕胎啊(不是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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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女子怀孕之后,因为各种原因,例如自己的身体状况,或者是所在国家的生育政策等等,最终不能把胎儿正常生育出来,只能选择以堕胎的方式,结束腹中胎儿的生命,在最近几十年来,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
但是,佛教戒律禁止堕胎。因为,堕胎属于杀生行为的一种。
根据中国大乘佛教界出家僧众普遍遵守的《四分律》,判断一个人是否已经犯下“杀生”重罪,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是人道:被杀者,是人,而不是人类之外的其它生命。
2.作人想:杀人者的内心之中,清清楚楚地知道被杀者是人。
3.有杀心:杀人者有意识地杀人,而不是在精神错乱的情况下误杀对方。
4.起方便:杀人者不仅筹划了杀人的方法、方式和手段,而且使用、运用和操作了工具、器械与设备。
5.致人死:导致被杀者死亡、生命结束(命断)
根据佛教戒律里面对于“杀生”的定义,我们可以明确地肯定:堕胎是一种杀生(杀人)的行为!
因为,堕胎的整个过程,完全符合佛教戒律之中关于“杀生”的五个条件:
1.是人道:被杀者是人类的胎儿,而不是人类之外的其它生命的胎儿。
2.作人想:实施堕胎手术者的内心之中,清清楚楚地知道,被杀者是人类的胎儿。
3.有杀心:实施堕胎手术者,是在意识清醒地状态下,有目的地结束胎儿的生命,而不是在自己精神错乱的情况下,误杀对方腹中的胎儿生命。
4.起方便:实施堕胎手术者,不仅筹划了处死胎儿的方法、方式和手段,而且使用、运用和操作了结束胎儿生命的工具、器械与设备。
5.致人死:实施堕胎手术者的行为(身业),导致了胎儿的死亡和生命的结束(命断)
无论是什么人,只要在上述五种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于自己的行为(身业)导致了任何女子腹中的胎儿生命出现死亡,就是已经犯下了佛教戒律里面的杀生重罪、就是已经造作了佛教定义的杀生的恶业。
《五分律》:『入母胎以后四十九日,名为似人;过此已后,尽名为人。』--《大正藏·第22卷·第8页》

择其善者而用之

  昨天晚上,平法师写给我一段非常精彩和务实的个人观点。征得其本人同意之后,我分段转载如下: 「分辨禅宗传承历史的真真假假,其实在我看来毫无意义,因为禅法本来就是不立文字、直指人心的教法。你不能用物理世界之中的事实存在与否,来观察寓意世界里面的人事传承和师徒对话,这是风马牛不相及...